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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领域项下的金融犯罪风险防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

  银行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的基石。近年来,银行业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剧增,2020年银保监出台《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违法犯罪十大重点领域。信贷业务作为银行业最传统和最基础的业务,信贷领域也是案件高发领域,因此银行信贷领域项下的金融犯罪风险如何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银行业监管现状和金融犯罪特点

  针对银行及从业人员金融犯罪频发,银保监加强对银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监管。从《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1)》(下称“白皮书”)可见,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424 件)中,银行类涉诉案件占比 50.51%。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被告人中有高达四成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风险类型上,以业务经营为主。

  银行业金融犯罪不仅有着发案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还呈现多罪名交织,同一案件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况。金融犯罪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信贷业务的漏洞,实施贷款欺骗行为,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公私财产造成严重侵害。

  • 银行业金融犯罪成因分析

  1.内部管理存在缺陷

  少数银行金融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业务管理不完善、业务审查监管不严的现象,从业人员抓住法律制度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表现为:放松对贷款人资质审查,对授信材料疏于审核、检查配套机制不健全,稽核检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不仅触碰监管红线,对行业发展也造成负面影响。

  2.银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缺位

  部分银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操守不高,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突破法律底线,抛弃职业准则。在金融犯罪中,明知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资金用途与事实不符,仍予以发放贷款,甚至教唆、指使贷款人伪造贷款资料,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等。

  三、银行信贷领域项下常见的金融犯罪罪名

  银行信贷领域金融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帮助他人贷前审查伪造证明材料、贷款用途虚假、贸易背景虚假,接受空壳公司贷款、重复抵押质押、虚假抵押质押、违规担保等;贷后对贷款用途不做审查,为维持贷款规模,为不良资产减免利息收受贿赂等。银行信贷领域项下常见的金融犯罪罪名主要包括:

    1.违规发放贷款罪

  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金融司法实务中,银行工作人员会利用其审批发放贷款的便利,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发放贷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或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

  2.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骗取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时,对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

  欺骗手段包括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若银行工作人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

  3.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合谋串通诈骗贷款,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金融司法实务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不以贷款诈骗罪处罚,按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信贷领域项下金融犯罪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依法合规建设

      紧跟金融领域立法发展趋势,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国家层面正着手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金融机构也在完善监管立法,有利于加强对金融犯罪的规制和打击力度,防范银行从业人员实施犯罪。对此,应秉持“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核心竞争力”理念,严格落实法律风险防控要求,保障法治化经营管理和业务依法运行。一方面,深入剖析银行信贷领域项下的金融犯罪暴露出的内部管控漏洞,完善工作流程;另一方面,进一步查找管理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夯实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内控管理能力。

  2.提升贷款“三查”管理要求

  贷前调查阶段,对企业上下游状况、隐性负债、结算方式、税控系统、投资参股的关联方情况、贷款用途进行充分调查。基本资料调查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客户身份真实、贷款项目的政策性和合法性等;抵押贷款调查包括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抵押物价值依据可靠、抵押物状况及抵押限制;保证贷款调查包括公司担保为有效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依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等。

  贷中审查阶段,对企业进行授信调查时,对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风险程度进行“穿透式”测评,调查企业领导人情况、公司治理机制、关联关系、财务信息以及担保条件等。

  贷后检查阶段,跟踪借款资金流向及用途,督促合规使用资金。核查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分析还款能力;跟踪监督抵质押物情况及担保人信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贷后审查,及时发现企业风险,尽早介入、提前处置。

  3.增强员工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

  进一步健全法治宣教体系,提升银行从业人员落实法律风险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银行风险高发领域,开展常态化法治警示教育宣讲,培育法律底线意识。宣教常见的金融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强化正面案例引导与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以案为鉴,提升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意识,全面提升从业者的合规意识和素养。

   

  (上海分行法律合规部 张茜茜供稿)